调整后的政策:
一、住院起付标准 :享受公务员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的基础上,依次降低40%,最低不低于200元。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执行统一个标准 。住院超过起付线后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7%、退休职工5%、“七方面人”3%(“七方面人”不设起付线)。
二、住院床费:日限额标准100元。
三、转外住院就医: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常驻外地、转诊转院、急诊住院)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个人负担比例在职职工为10%、退休职工为8%、“七方面人”为5%。除以上五个城市之外,转往其他城市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暂不提高个人负担比例(不限城市及医疗机构的级别)。
四、门诊:(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必须在个人选定的医疗机构(两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匹配负担的报销政策,个人负担(个人账户或现金)400元(含)后,个人账户负担20%,统筹基金负担80%;个人账户无余额后,个人现金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暂定2000元封顶(不分在职与退休)。2000元限额用光后,社保卡内所剩金额可以在任意一家药房、药店、门诊、医院看病取药。
(2)38种慢性病门诊:具备门诊慢性病资格人员,必须在个人选定的医疗机构(两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匹配负担的报销政策。个人账户负担10%,统筹基金负担90%;个人账户无余额后,个人现金负担20%,统筹基金负担80%,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额度,按38种慢性病病种额度支付(不分在职与退休)。38种慢性病人员也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3)“七方面人”门诊 :必须在个人所选定的医疗机构(两定点)门诊就医 ,个人账户(或现金)负担10%,统筹基金负担90%,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额度限额3万元(暂定)。患有重症门诊慢性病人员,统筹基金支付超过3万元限额的,向省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慢性病就医需求并备案,批准后个人负担比例为4%。
此政策试行2年,以往有关政策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无提到的,按原政策执行。
职工医保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