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当前我校工程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出现使用范围过大、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极易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增加了工程监管的难度,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兄弟院校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二)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即价格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数量风险由招标人承担。
(三)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对于工程范围清楚明确、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结构和技术相对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四)在工程项目固定总价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应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五)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验收环节的监管;审计部门在预、结算审计中切实担负起审核责任,做到施工全过程审计。
(六)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2日起执行。
审计处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