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28 浏览量:
全体教职工:
2022年11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见附件1,以下称《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详情见附件。
上一条:KOK网页版官方网站“暖冬筑梦 风帆再扬”2023届毕业生网络招聘会邀请函
下一条: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放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功能的温馨提示》的通知
版权所有©KOK网页版官方网站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邮编:050061冀ICP备05002801号